第493章 双方一攻一守,尽在法律的框架之内(第1/4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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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林律,你说这件事情有必要定性为抢劫吗?”滕俊贤愤愤不平道,“那小年轻还是个学生,明年就要参加高考了。”
“要真是给他定个抢劫罪,他是真的承受不起啊。”
“在监狱里关几年之后,他这辈子就毁了。”
说完,滕俊贤又是一杯闷酒下肚。
这事,构成抢劫吗?
林河觉得好像也没必要啊。
首先,男孩跟女孩是情侣关系,分手是诱因,并非只是贪图财物犯罪,从这点上来看,社会危害性不大,小惩大诫即可。
其次,既然手机是男孩子送的,也没必要如此上纲上线吧。
林河也是觉得把案情定抢夺比较合适。
滕俊贤这个思路还真是没毛病,抢劫和抢夺一字之差,结果可谓是天壤之别了。
抢劫罪:刑法第263条,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对财物的所有人、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方法,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。
所谓暴力,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。
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,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。
抢夺罪是个行为犯,只要有这个行为了,不管抢了多少钱,就算是抢了一块钱,那也能构成本犯罪。
其次,在男子的行为中,还有一个加重型犯罪的因素,那就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。
这个行为可以说是非常恶劣的,真按照法条去办的话,那起步就是十年刑期。
一个高三学生,就因为一时冲动,就要被判十年?
滕俊贤的话没错,这个结果那个男孩真的承受不起。
说完抢劫罪,再来说一说抢夺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