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第二天,张三李四去五金店买来锤子斧头等工具,打算回去就把王五弄死。”

“不知怎的,张三忽然后悔了,语重心长的对李四讲:老弟,我还是觉得咱们太冲动了,杀人这事太大,咱们都把握不住。”

“李四一听,立马不乐意了,说三哥你怎么那么怂,工具都买好了,你要是不上,那我就自己上了,说完之后气呼呼的离去了。”

“很快,电视上就广播了王五遇害的消息,而作案人正是李四。”

“请问,在这起案件当中,张三有没有构成犯罪,罪名又是什么?”

林河说完,静静的盯着屏幕。

看得出来,这个问题有些难度。

良久之后,这才有网友陆陆续续留言。

“应该不算吧,毕竟,张三并没有去杀人,人是被李四干掉的。”

“怎么不算,王五被害,起因就是张三的酒后胡言,而且,作案工具也是他和李四一起购买的。”

“此言差矣,要是这么算的话,五金店老板向二人出售了作案工具,那他应该算是共犯吧。”

“对对对,楼上说的对,两人是打出租车去的,出租车司机也是共犯,他为张三李四两人提供了交通工具。”

“还有,出租车司机用的是高德地图,高德地图ceo也应该算是共犯。”

“ceo:人在家中坐,锅从天上来,why?”

“要我说,张三无罪,他只要向警方提供自己不在场证明就好了。”

“有道理,如果李四有良心的话,也可以为张三作证,证明张三是有劝阻行为的。”

“李四:你清高,你了不起,你踏马的是忘了,新娘那个事儿还没过呢。”

呃?

看到这些乱七八糟的评论,林河有些哭笑不得。

这都哪跟哪啊,我提出的问题你们还没回答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