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认吧,这是事实,谁知道对方手里有没有聊天证据。

良久之后,杨海终于开口道,“是,法官同志,陈霸先说的那个小网站是我介绍给他的。”

"但一切都是他自愿的,我可没有逼迫他啊!"

“最后那个小网站跑路了,我也是损失惨重啊,这事儿我也是受害者啊!”

“原告律师将一切原因都怪罪到我头上,根本就没有道理好不好。”

认了嘛,这就好。

准备迎接下面的审判时刻吧!

林河脸上露出一丝笑意,“法官同志,现在事实已经清楚了。”

“杨海通过以bite币偿还债务方式,从陈霸先手中得到一百五十万的收到条。”

“而根据2013年12月3日,中国人民银行等几部门会作出《关于防范比bite风险的通知》,载明:bite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,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,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。”

“由此可知,bite币在我们国家法律中是不被认可,不被承认的。”

“本案借条形成于民法典施行前,双方当事人发生交易和纠纷也发生自民法典施行前,依照上述规定,本案应适用《民法总则》《合同法》的规定。”

“《民法总则》第八条规定: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”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》中也指出,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,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、市场秩序、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,应当认定合同无效。”

“故,被告人杨海,应当继续偿还陈霸先一百五十万元的债务。”

“同时,被告人杨海当日向陈霸先支付的bite币已经随着杨海介绍的小网站消失而无法变现,不具有种类物性质,在本案中不具有现实的可返还性,故陈霸先也无需返还被告人杨海的bite币。”

“谢谢法官,我的陈述完毕!”

呃?

被告席上,杨海听着林河叽里呱啦说了一大堆,他是一脸懵逼。

对面的律师说的这都是啥啊,为毛自己听都没听过。

不过对方既然是律师,应该不会在法庭上信口开河。

还有最后那句陈霸先也无需返还被告人杨海的bite币,这句话杨海是听明白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