几天后, 于佩与王展延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,一同出庭。

案子审判很快,不用一个上午的时间, 判决当庭宣判,被告张志华应退还原告程春望全部款项,总计65万元。

如此顺利的原因, 是于佩拿出了关键性证据, 一支录音笔。

证据确凿, 对方无可反驳,的确存在事先隐瞒抵押的情况。

出庭之后,最高兴的不是打赢官司的于佩和王展延,也不是当事人程春望, 而是一直关注整个案子进展的李勤年。

这次的案子解决得干净利落又高效, 回去的路上, 李勤年对于佩赞不绝口, 尤其是她那支巴掌大的录音笔。

作为律师所的小老板,李勤年杨是不会把一些小工具放在眼里的。

录音的工具他见过不少, 目前最先进的也就是微型录音机,巴掌大小, 但有点厚度,里面塞得下一只磁带。

至于于佩手中的薄薄一支录音笔, 他还真没见过。

他敢笃定, 这玩意儿国内没得卖。

不然他不可能没听过。

回到律师所后,于佩在庭上出席的录音笔立即成为律师所里所有人重点关注的对象。

大家将于佩团团围住, 尽情观赏从来没见过的如此小巧的录音笔, 忍不住发出一阵阵轻叹。

“天呐, 这录音笔真小, 就算揣在口袋里,也不会被人发现吧?”

“我还没瞧见过这个样式的录音笔呢,看来是咱们落后了,这么一对比,录音机太笨重了。”

“于律师,这是你在国外买的吧?多少钱啊?国内估计都买不到。”

……

关于价格的问题,于佩没有回答。

她没吝啬,直接将录音笔递给大家观详。

在一片惊叹声中,终于有人问出来专业相关的问题:“可是,录音的内容,可以当成证据吗?没经人同意录下的内容,是不是无法成为证据?”

问话的人是实习律师袁梦霞。

于佩抬眸轻轻看她一眼,满律师所的人都沉浸在观赏从未见过的新型录音笔,只有小袁同学关注案子的实情。

于佩有点欣慰。

走到袁梦霞身边,笑着道:“当然可以,合法取得就行。”

她没有偷偷在张志华家里或者办公地方放置录音笔,她是光明正大放置在方朝祥安排的会议室。且谈话内容与案件相关,不涉及个人隐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