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十八日,根据建筑法第九条第十款,监察人员下达停止施工命令。

十一月一日,据现场调查,工程依旧在进行。

二日,A出面,监察人员再次要求他停止施工。

十一月二十九日,匿名人士打来电话,告知工程还在继续。监察人员到现场调查,发现建筑已经搭到二楼。于是又贴出一张“停止施工”的红色告示。

三十日,A本人露面,监察人员强烈要求他停止房屋施工,恢复原样。

十二月一日,违章建筑附近的居民来反映情况。

二日,监察人员寄通知给A,要求A出面协商,但邮件遭对方退回。

三日,处置违章建筑的协助部门碰头,召开讨论会,委托警察署、消防署、供水公司、电力公司营业所、燃气公司等单位协助取缔该违章建筑。

六日,建筑科长到现场勘查,发现此时建筑工程基本完工。

七日,与A电话联络,要求当面协商。

八日,A到场,监察人员要求其于十二月十一日前,上交工程修改方案。

十一日,A打来电话,请求延期至十四日。

十五日,A打来电话,约定十八日会面协商。监察人员到现场查看,施工已经停止。

到了约定的十八日,A并未露面。监察人员到现场,发现施工又重新开始,当即要求停工。

二十日,A打来电话,答应次日出面协商。

可二十一日,A仍未出现,监察人员到现场视察,此时施工仍在继续。

二十二日,电话通知A,要求其于次日上午出面协商。

二十日,A终于出现,与科长面谈。科长强烈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。

二十七日,施工现场立起告示牌,告知居民,该建筑违反了建筑法,若购买或租赁该建筑并入住,将要负担法律责任,提醒居民予以注意。

二十八日,当地的众议员(原内务府官员)的秘书打来电话,请求监察部门采取折中方案。建筑科监察部当即予以回绝,并判断可能是A向众议员苦苦哀求过。

二十九日,命令工人停止施工。

三十日,现场调查。施工仍在继续,已经在内部装修。下午,工人离开。

一月五日,现场调查,工程处于停工状态。

七日,再次调查现场,发现告示牌已经被人撤走。监察人员再次立起告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