旋即,猛地抬起头看着林河,警惕的道:“你干嘛?套我话是不?”

“你就说你有没有办法吧。”

林河尴尬一笑,抠了抠脑门,不疾不徐的说道:“办法自然是有的,别忘了我是做什么的。”

出租车司机将颜曦月误赚的车费占为己有,且拒不归还,从这一点上来看,已经构成犯罪了。

刑法二百七十条: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退还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者罚金。

这里的数额较大,一般是指一万元以上,不过有些经济落后的省份,立案标准是在五千元以上。

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,可判处两年以上,五年以下的刑期。

颜曦月的三十多万,在哪里都可以看作是数额巨大。

如果对方执意不肯归还,只要林河出马,让对方喜提五年刑期还是没有一点问题的。

当然,这只是往小了说。

要真是往大了说,只要林河想,直接给对方来个无期也不是问题。

毕竟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上,可是明明白白的写着如何给盗窃罪量刑的。

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三款:个人盗窃公私财物"数额特别巨大",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不要怀疑,你也没有看错,这踏马就是盗窃罪。

只要那个出租车司机敢使用这笔钱,那他就必须成立盗窃罪。

只不过盗窃的对象不是颜曦月,而是银行的存款。

首先,颜曦月把这三十多万存入银行,她和银行之间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。

颜曦月对银行享有三十多万的债权,而银行则是占据了颜曦月三十多万的现金。

两者具有统一性,就是债权和现金的统一。

现在出租车司机虽然非法占有了颜曦月的债权,但银行方面占有的现金是不会变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