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五名醉汉对马超的殴打,甚至是使用了凶器,这已经严重威胁到了他的生命安全!”

“对于对正在进行的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

“而五人行为,恰恰就是在行凶,乃至进一步演变为杀人,因此我的当事人正是在行使自己的无限防卫权。”

林河说完,淡淡一笑,眼神强大而自信!

关于最高法设置的无限防卫权一说,一经出台,就立刻引起了相当大一部分人的反对。

很多人认为,从无限防卫权的历史发展轨迹来看,无限防卫权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缺乏法益的均衡性。

其二则是没有限度的防卫,往往会给事情本身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,很多受害者都会借机发挥,把事态扩大。

抛开部分反对人的意见不谈,无限防卫权还对主体条件,对象条件,范围条件,时机条件,主观条件都有着很高的要求。

这也是它很少被人提及的原因。

不过,在林河看来,马超的行为,无论怎么看,都是符合无限防卫权的要求的。

“我反对!”

杜磊出声道。

“请原告方说出你反对的观点!”

不等敲锤人说话,林河直接抢答,眼神逼视对方道:“主观条件,主体条件,对象条件,实际条件。”

“现在,请你来告诉我,马超在行使无限防卫权当中,到底有哪些行为跟上述要求不符?”

林河的语速很快,根本就不给对方思考时间。

“众所周知,法院是个谁主张,谁举证的地方。”

“你既然反对我的观点,那就请拿出相应的证据来!”

我……

杜磊有些懵逼了,不是,谁主张谁举证,是这么用的吗?

这话听上去没毛病,但总感觉哪里不对。